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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附重度疾病清单定义的重度疾病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自确诊之日起发生的以下费用:重度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度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度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其本人自出生以来初次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但本项责任下不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续保前所患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五)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六)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及难产)、宫外孕、避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整容手术、牙科治疗、牙科保健、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一)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由于职业病 、医疗事故、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八)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九)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一)院外购药费用。